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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福州4月25日電 (王榕春)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夏先鵬25日透露,2013年,福建法院進一步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全年共審結各類知識產權案件3080件,同比上升6.9%。其中知識產權民事案件2662件,知識產權刑事案件408件,知識產權行政案件10件。
  其中,福建法院積極探索調解新機制,與福建省知識產權局簽署《關於建立知識產權糾紛訴調對接機制的若干意見》,進一步完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相結合的大調解工作體系。2013年,共有1511件知識產權民事一審案件以調解或調解後撤訴方式結案,調撤率達68.65%,
  當天,“2013年福建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例”也對外公佈,內容涉及僅提供網絡鏈接不算侵權、同質兩專利只可擇一維權、不正當競爭等。十大案例分別是:
  一、僅提供“鏈接”的網絡服務提供者不承擔侵權責任——深圳市迅雷網絡技術有限公司與福建網龍計算機網絡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
  二、專利權人對一個技術方案同時擁有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的只可擇一權利提起訴訟——陳錫奎與晉江市凱達石材機械有限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
  三、基於合理因素將他人商標作為企業字號的不構成侵權——廈門日月谷溫泉渡假村有限公司與廈門日月谷溫泉鄉村俱樂部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四、以不正當手段披露、使用他人技術秘密的,受雇員工與新單位應共同承擔侵權責任——泉州市琪祥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與胡國鳳、泉州市南安特易通電子有限公司、林家卯侵害技術秘密糾紛案
  五、單位應為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權人——九牧集團有限公司與林聲雁專利權權屬糾紛案
  六、在商品上使用與同業競爭者知名商品相似包裝裝潢的構成不正當競爭——福建恆安集團有限公司與晉江市安怡婦幼用品有限公司、晉江市順源婦幼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七、擅自使用他人註冊商標及企業字號的,可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判令停止使用企業字號——蘇寧雲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廈門蘇寧電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八、盡到合理審查義務的定牌加工行為不構成商標侵權——浙江豪中豪健康產品有限公司與福建博捷電子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九、行政機關認為屬於自由裁量但又無法提供基本證據支持的行政行為法院應不予認可——廈門市盛昌鐘錶眼鏡有限公司與廈門市思明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廈門慎昌鐘錶有限公司工商行政登記案
  十、無法查清“貨主”但被告人在運輸環節中起組織、指揮等主要作用的應認定為主犯——被告人王文利、張劍毅、陳邦取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完)  (原標題:福建公佈2013年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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